(2013)东民初字第18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蒋敏华、马天鹰与包文纲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敏华,马天鹰,包文纲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民初字第1823号原告:蒋敏华,农民。原告:马天鹰,农民。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许莎莎,浙江婺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文纲,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敏华、马天鹰与被告包文纲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蒋敏华、马天鹰于2013年11月21日以包文纲已经履行完毕赔偿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蒋敏华、马天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敏华、马天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8元,减半收取299元,由原告蒋敏华、马天鹰负担。代理审判员 胡金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 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