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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李某某信用卡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南刑初字第107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女,1972年11月1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巴彦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巴彦县,住所地哈尔滨市松北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9月13日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8日被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以哈南检刑诉(2013)第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3年1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劲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2013年11月21日本院第三十二次审判委员会决定。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办理信用卡一张,此后开始恶意透支。2013年1月至9月,李某某共透支本金17894.27元,利息2079.67元,其他费用2893.57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李某某拒不还款。案发后李某某家属已代其归还全部欠款。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有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无辩解,表示悔罪。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向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申领信用卡一张,卡号为×××。2013年1月至9月,李某某共透支银行卡本金17894.27元,利息2079.67元,其他费用2893.57元。经发卡行多次催收,李某某拒不还款。案发后李某某亲属已代其归还全部欠款。经侦查,被告人李某某于2013年9月1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抓获。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证据一、2013年9月13日,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分行委托辽宁盛恒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工作人员刘某某报案称,2012年9月持卡人李某某向中国光大银行申领信用卡一张,自2013年1月至今,李某某恶意透支金额合计22867.51元,经多次催缴始终未予归还。2013年9月13日16时许,公安人员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松浦镇松花江村沙陀屯一暂住房内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抓获。证据二、证人刘某某证言:他是中国光大银行委托清欠的辽宁盛恒哈尔滨律师事务所律师。持卡人李某某在2012年9月申领了一张光大信用卡,自2013年2月至2013年9月,拖欠本息共计22867.51元,其中本金17894.27元,利息2079.67元,其他费用2893.57元。经工作人员多次催收李某某始终不归还欠款,证据三、中国光大银行黑龙江省分行报案材料、信用卡申请材料、催收记录、银行催收函。证据四、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李某某身源及现实表现。证据五、被告人李某某供述:2012年9月,她在中国光大银行办的信用卡,卡号为×××。2012年10月第一次开始透支,刚开始还过几次,2013年1月之后,就再没还过钱。银行工作人员多次给她打电话催款。她为躲避催款将电话号码更换。他透支钱款用来维持生活,给孩子治病。她欠银行本金17894.27元。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数额较大,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李某某系初犯,认罪、悔罪,全部返还银行欠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文莉荣审 判 员  孙 强人民陪审员  苏慧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吕静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