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8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张玉国与王颜州、上海乐派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玉国,王颜州,上海乐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86号原告张玉国。被告王颜州。被告上海乐派物流有限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原告张玉国与被告王颜州、上海乐派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其伤情进行法医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单既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秋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