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开法行初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5-14
案件名称
程厚奎与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厚奎,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开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开法行初字第00049号原告程厚奎,男,汉族。被告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开县新城月潭街22号-1,组织机构代码00864624-4。法定代表人聂世成,局长。委托代理人郭钧(特别授权),重庆帅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程厚奎诉被告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2013年10月12日,本院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3年11月21日,本院依法由审判员XX军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朱大文、人民陪审员刘太均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程厚奎及被告委托代理人郭钧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程厚奎当庭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厚奎撤回对被告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一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厚奎负担。审 判 长 XX军代理审判员 朱大文人民陪审员 刘太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珠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