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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包九原执字第32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郑俊伟等执行 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包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高旺,郑俊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包九原执字第324号申请执行人焦高旺,男,1943年12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住包头市九原区沙河街道办事处九郡嘉园一号楼五单元六楼东户,无业。被执行人郑俊伟,男,1967年1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汉族,现住包头市昆都仑区团结大街13号街坊11栋12号,包钢焦化厂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包头市九原区人民法院(2003)包九原民初字第58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郑俊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郑俊伟在银行有工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206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宏审判员 王建国审判员 王润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军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