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芦凤兰与被告杨君杰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凤兰,杨君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芦凤兰,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李钢,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杰,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温洪军,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凤兰与被告杨君杰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凤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永审 判 员 白晓萍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