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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3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原告芦凤兰与被告杨君杰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芦凤兰,杨君杰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北新民初字第02235号原告芦凤兰,女,195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李钢,辽宁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君杰,男,195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委托代理人温洪军,沈阳市沈北新区清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芦凤兰与被告杨君杰提供劳务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芦凤兰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芦凤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周立永审 判 员  白晓萍人民陪审员  卞新娜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慧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