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与张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46号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嘉民四(民)初字第946号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国富。委托代理人吴斌,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永琦,上海志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龙。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金纬公司)诉被告张龙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周秋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金纬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曹永琦、被告张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纬公司诉称,被告在提出辞职时写了承诺书,明确表示不会再向原告主张一切权利。现原告起诉要求判决原告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被告张龙辩称,同意仲裁裁决,驳回原告的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系本市外来从业人员。2008年3月12日,被告进入原告单位工作。原告为被告缴纳其工作期间的社会保险费。2012年8月24日,被告发生伤害事故。2012年9月29日,经上海市嘉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被告为工伤。2012年12月19日,被告的伤情经上海市嘉定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因工致残程度十级。之后,原告协助被告至工伤保险基金会进行工伤理赔。2013年2月20日,工伤保险基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3944.63元。2013年5月2日,工伤保险基金会向被告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4076元。2013年2月底,被告因个人原因辞职。2013年6月24日,被告向上海市嘉定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资的请求。2013年8月26日,该会嘉劳人仲(2013)办字第2414号裁决书作出原告应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2204.59元的裁决。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2013年2月21日,双方签署承诺书,内容为:”在本人工伤治疗中,我向公司借的款项在工伤理赔后会一次性还清;本人希望公司尽快协助办理工伤理赔事宜,本人拿到保险公司理赔款后本次工伤事情就一次性了结,因本次工伤我已同公司无其他经济纠纷;本人不会再向公司主张一切权利(包括按国家规定不能报销的费用、伤残等级费、看病车费、复查费用、公司病假期间的生活费、伤残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等)”。以上事实,有裁决书、承诺书、银行卡清单、工伤认定书、鉴定结论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为凭,证据确实,事实清楚。本院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劳动者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应有获得医疗救助、经济补偿的权利;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工伤人员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本案中,第一、双方签署承诺书时,双方的劳动关系仍处于存续期间,而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纠纷系双方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才产生的;第二、双方签署的承诺书中,对于被告放弃的权利进行了列举式说明,但不包括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原告诉称因被告签署了承诺书,不同意支付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意见,缺乏事实和法律,故本院不予采纳。原告要求不予支付被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4076元,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关于原告应支付被告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2204.59元,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照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龙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人民币14076元;二、原告上海金纬挤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张龙2013年1月26日至2013年2月28日期间的工资人民币2204.59元。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芙蓉代理审判员 周秋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第七十条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条件和标准由法律、法规规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