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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李洪与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公安行政管理-治安管理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珠金法行初字第14号原告李洪,男,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被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洪诉被告珠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金湾大队不服治安管理罚款处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李洪负担。审 判 长  伏 峰审 判 员  桂春玲人民陪审员  张水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谢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