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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叠民初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超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叠民初字第992号原告李超,桂林市晨光纸品包装有限公司职员。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住所地桂林市中山中路53号。负责人侯义兵,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超诉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超以起诉主体不适格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超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李超负担,另5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李超。审判员 肖 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文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