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望民初字第152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2013)望民初字第1523号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与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望民初字第1523号原告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马永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唐建华,男,1964年10月29日出生,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杨建继,湖北志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街道郭亮路308号。法定代表人冯旺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先广,男,1971年9月12日出生,该公司经理。案由:买卖合同纠纷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与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自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一直保持着“单向器”系列产品的买卖关系,截至2006年双方的贸易关系均健康正常。但自2007年起,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因经营及资金状况出现困难,拖欠了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向其供应“单向器”系列产品的货款。2011年9月22日,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向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开具并寄发《往来询证函》(编号:20110922),该函载明,“……截至2011年8月31日止,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欠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货款2026429.17元……”。2013年9月17日,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支付所欠原告货款本金2129700.28元及利息140560元,本息共计2270260.28元,长沙汽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承担连带偿付义务;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2013年11月21日,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长沙汽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同日,本院准许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撤回对长沙汽电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与原告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确认所欠货款总额为2026429.17元,并于2014年3月1日向原告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6429.17元;若被告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的征收、拆迁补偿款于2014年3月1日前到账,则被告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在上述款项到账后的5日内向原告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2026429.17元;二、若被告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的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亦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望城长电重型起动机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原告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四、本案受理费24962元,因调解结案减半收取12481元,原告航宇救生装备有限公司自愿负担。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潇人民陪审员 杨春阳人民陪审员 李铁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 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