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7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黄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珠香法刑初字第1772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男,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身份证号码:×××8813。因本案于2013年8月16日被取保候审。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2013)19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庞碧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8月2日0时许,被告人黄某醉酒后驾驶小汽车(车牌粤G×××××)在我市横琴镇宝中路荷兰酒巴路段倒车时碰撞了在路旁停放的小汽车(车牌粤C×××××)。经检验,被告人黄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82mg/100mL。事后,被告人黄某赔偿给粤C×××××小汽车车主田某车辆维修费人民币4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田某的陈述、抓获经过、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等书证材料、鉴定结论、赔偿协议书、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了被害人田某的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且其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赖丰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祯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