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刘治怀与李猛欠大棚款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治怀,李猛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508号原告:刘治怀委托代理人:洪永安,安徽兴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猛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安徽大鸣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治怀诉被告李猛欠大棚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魏敏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治怀的委托代理人洪永安,被告李猛及其委托代理人熊义平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治怀诉称:2012年10月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架大棚,欠到原告70000元,立有欠条约定2013年正月底还清,欠款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大棚款7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李猛辩称:欠条虽然是被告李猛出具的,但是与原告签订合同购买安装大棚的是霍邱县许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该款不应当由李猛承担。另原告至今没有按照合同约定为大棚安装遮阳网,2013年8月份原告安装的45架大棚中有8架被大风吹倒,质量存在瑕疵,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7日,被告李猛向原告刘治怀出具欠条一份,注明今欠到大棚款柒万元整(付款:正月完。3月9号),即2013年3月9日前还清欠款。欠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还款。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偿还欠款70000元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欠条等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认证,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李猛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原告诉请被告还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猛庭审中辩称大棚实际安装使用方为霍邱县许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搭建的大棚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因霍邱县许李蔬菜种植专业合作社与刘治怀之间的合同关系属于另外一个法律关系,被告辩称的大棚存在质量问题造成损失没有证据证明,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猛偿还原告刘治怀欠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2013年3月10日起算至本清息止),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李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魏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钟华附本案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