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397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刘建党与成都维诺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党,成都维诺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3978号原告刘建党。委托代理人郑东川。被告成都维诺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天仙桥南街5号附1号1栋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章学蕾。委托代理人朱其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党与被告成都维诺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党申请撤回对被告成都维诺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党撤回对被告成都维诺卡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刘建党负担。审判员 蒋英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向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