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范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豆海连诉被告张宝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海连,张宝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豆海连,女,1984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宝强,男,1972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海连与被告张宝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海连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豆海连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李宋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