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豆海连诉被告张宝强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豆海连,张宝强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056号原告:豆海连,女,1984年0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张宝强,男,1972年0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豆海连与被告张宝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豆海连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豆海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豆海连负担。审 判 长 祖 伟代理审判员 李芳旗人民陪审员 李宋领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季兴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