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杭上商初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莫云仙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莫云仙,孙江周,浙江嘉远物流有限公司,葛长华,莫孙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699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代表人:何建华。被告: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莫云仙。被告:莫云仙。被告:孙江周。被告:浙江嘉远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葛长华。被告:葛长华。被告:莫孙剑。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中澳装饰家私有限公司、莫云仙、孙江周、浙江嘉远物流有限公司、葛长华、莫孙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程序,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22元,减半收取5911元,以及保全申请费4531元由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丹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余 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