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德中法执字第21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平原县乐道卫浴有限公司,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杨文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德中法执字第213-7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华融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金纳卫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德州三惠木塑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乐道卫浴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杨文强,男,一九七六年八月二十三日出生,住山东省平原县城区。被执行人:杨文强,男,一九七一年二月二十八日出生,住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建兴小区1号楼3单元102号。本院于二○一三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3)德中法执字第213-1号执行裁定书,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G001191-G001203共十三处;G001477、G001478两处)和土地使用权两宗(证号:平国用2009字第190号,面积9600平方米;平国用2009字第91号,面积16731.8平方米),现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执行保证书请求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并提供了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解除对被执行人山东大蔡牧业有限公司所有的房产(房产证号为:G001191-G001203共十三处;G001477、G001478两处)和土地使用权两宗(证号:平国用2009字第190号,面积9600平方米;平国用2009字第91号,面积16731.8平方米)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赵趱超执行员 李战军执行员 张志秋��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