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10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9-23
案件名称
楼洪剑与陈大革、印明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洪剑,陈大革,印明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1063-1号原告:楼洪剑,无固定。委托代理人:马莹标,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颖莹,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大革,无固定职业。委托代理人:陈宏勇,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程冠方,浙江锦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印明畅,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楼洪剑与被告陈大革、印明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楼洪剑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楼洪剑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洪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保全费3520元,合计8420元,由原告楼洪剑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盛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