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12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利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利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洮速民初字第1200号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海军,系该单位主任。委托代理人张宝平,系该单位科长。被告王利。本院在审理原告白城市洮北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00元,减半收取57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颖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邢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