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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肥东执字第00144-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张元财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元财,李春兰,刘怀,安徽省联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肥东执字第00144-1号申请执行人:张元财。申请执行人:李春兰。被执行人:刘怀。被执行人:安徽省联华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中路印刷厂西恢复楼东边第一间。法定代表人:王梅,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东劳仲调字第34号仲裁调解书,于2011年10月20日向被执行人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10月25日之前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有C6180型普通车床一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执行人合肥奥科电工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C6180型普通车床一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孙华山书记员  包正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