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滕民特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孙某甲申请宣告孟祥波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孟祥波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滕民特字第25号申请人孙某甲,女,200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滕州市。法定代理人孙井紧,男,196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系申请人祖父。法定代理人周文英,女,1965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申请人祖母。被申请人孟祥波,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滕州市。申请人孙某甲申请宣告孟祥波失踪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孟祥波系申请人孙某甲的母亲。2009年12月申请人之父孙某乙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于2010年年初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故申请宣告被申请人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孟祥波,女,198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为滕州市。被申请人孟祥波与滕州市某某村孙某乙同居,于2008年4月23日生育一女孙某甲。申请人的父亲孙某乙于2009年12月份在青岛因交通事故死亡,被申请人孟祥波于2010年年初即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3年8月14日在《法制日报》上发出寻找孟祥波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孟祥波依然下落不明。上述事实,有申请人陈述、申请人及被申请人的户籍证明、被申请人父亲孟某某的证明、滕州市某甲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滕州市某乙村村民委员会的证明、滕州市公安局某某派出所的证明在卷为凭。本院认为,被申请人自2010年年初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已三年有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关于申请宣告他人失踪的条件,申请人的申请于法有据。经本院公告,亦未有孟祥波本人或者知其下落者与本院联系,对于被申请人孟祥波下落不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故申请人孙青阳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孟祥波失踪,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被申请人孟祥波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莉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杨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