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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宁法民二初字第9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07

案件名称

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与戚茂营、广宁县弘丰桑拿休闲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戚茂营,广宁县弘丰桑拿休闲会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宁法民二初字第94-2号原告: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50号。法定代表人:冼素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海丽,广宁县鼎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告:戚茂营,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石龙镇。被告:广宁县弘丰桑拿休闲会所。住所地广宁县南街镇南东一路50号二楼。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黄志威,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两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成恒杰,广东合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戚茂营、广宁县弘丰桑拿休闲会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本案为由,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宁县南东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74元,减半收取为5637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邓 平人民陪审员  王梓年人民陪审员  邓金火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邝伟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