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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刑初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陆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双刑初字第125号被告人陆某某,男,1959年5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邵阳县,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因涉嫌贪污罪、受贿罪,2013年4月25日经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区分局执行刑事拘留;经邵阳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5月9日由该局执行逮捕;本院于2013年8月1日对其取保候审。辩护人肖望平,湖南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陆某某涉嫌贪污、受贿罪一案,由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并依法组成合议庭。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于2013年9月18日以案件需要补充侦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期审理,合议庭同意对该案延期审理。2013年10月12日,本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峰、刘文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某某及其辩护人肖望平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被告人陆某某于2010年初至2012年初在石桥乡卫生院担任院长期间,为了套取公款,指使院财务人员曾某某以虚造在职职工年终表的方式及以虚开发票的方式领取公款共计92500元;2012年5月,陆某某还将其私自旅游的费用共计13000元在单位财务报账,然后予以侵吞。(二)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下半年,陆某某在进购药品、医疗器械等经济往来中先后收受回扣费共计31600元。陆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造年终奖发放表和虚开发票报账等手段套取公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另外,陆某某还在进购药品、医疗器械等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综上,被告人陆某某的行为构成了贪污罪和受贿罪,应数罪并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人刘某甲、朱某某、曾某某、肖某某、张某某、陈某、郑某某、刘某乙等人的证人证言,石桥乡卫生院年终奖发放表、发票、石桥乡卫生院2009年至2011年目标管理方案等相关书证及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陆某某辩称,他所领取的92500元都是按照院里制订的目标管理方案中院长年终奖的标准计算出来的,这些钱都是属于他应得的,只是他采取这些手段违反了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另外,他为了让院里整体搬迁项目的资金能够顺利到位,受投资方的邀请才到张家界旅游的,该笔开支并不是私人旅游所花费的,因此他的上述行为不构成贪污罪;他在担任石桥乡卫生院院长期间收受九福药业公司业务员郑某某等人送给他的钱财只是给医生的开单费及一部分红包而已,并没有收取回扣,因此他的上述行为亦不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陆某某的辩护人肖望平提出,邵阳市石桥乡卫生院制订的目标管理方案都是在职工大会上宣读后并经参加会议的职工签名认可的,应该是符合规定并可执行的方案,被告人陆某某为了照顾其他职工的情绪及积极性,而采取虚增职工年终奖发放表及虚开发票的行为来领取他的年终奖金,虽然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但不能构成贪污罪;陆某某收受他人的钱财,都是与石桥乡卫生院有经济往来的公司业务员等人送给该院医生的开单费,只是暂时由陆某某保管,事实也证明陆某某支付了一部分开单费给医院的医生。况且,陆某某本人并没有占有该笔钱财,而是将这些开单费用于院门诊部的装修,因此,对陆某某收取这些钱财的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请求人民宣告被告人陆某某无罪。经审理查明:(一)邵阳市双清区石桥乡卫生院属于差额拨款的正股级事业单位,邵阳市双清区卫生局对该院每年拨款3-4万元的公卫人员的工资和开支。从2008年7月1日开始,邵阳市双清区卫生局对各乡镇卫生院实行宏观调控,允许各乡镇卫生院制订目标管理方案,各乡镇卫生院可以根据自己的方案,自收自支,发放工资和奖金。石桥乡卫生院制订的:《石桥乡卫生院2009年目标管理方案》规定,院长的年终奖金可按年总收入的3%提成,而石桥乡卫生院2009年业务总收入为1499520.3元;《石桥乡卫生院2010年目标管理方案》规定,院长的年终奖金可按院年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提成4%、年收入达到150万元的提成6%、年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提成8%,而石桥乡卫生院2010年业务总收入为1640413.3元;《石桥乡卫生院2011年目标管理方案》规定,院长年终奖金可按年总收入的4%提成,而石桥乡卫生院2011年业务总收入为1609594元。2010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要求院出纳曾某某按照2009年度的院目标管理方案中的标准将该年度的院长年终奖发放给他,为了照顾其他职工情绪及积极性,曾某某和会计彭某商量好决定以在2009年石桥乡卫生院在职人员年终奖领取表上每位职工领取的数额前虚增数字的方式造出了42000元,作为陆某某2009年度的院长年终奖金。2011年1月,被告人陆某某找到邵阳县印刷厂老板刘某甲虚开印刷发票23500元,并要曾某某将该笔发票货款支付给邵阳县印刷厂,刘某甲再将该笔钱给了陆某某,作为陆某某2010年度的院长年终奖金。2012年初,被告人陆某某再次要邵阳县印刷厂老板刘某甲虚开印刷费发票27000元。该院财务付款后,陆某某又从刘某甲手中收回了此笔钱,该笔钱作为陆某某2011年度的院长年终奖金。2012年4月底,杨某某打电话给陆某某想洽谈石桥乡卫生院整体搬迁项目的事宜。在电话里,杨某某邀请陆某某一起到张家界见面后商量项目的具体事宜。5月1日,陆某某与朱某甲、李某、朱某乙一起从邵阳出发赶往张家界与杨某某等人汇合。陆某某等一行人先后在张家界、凤凰共旅游了4天时间,并商量了整体搬迁项目的具体事宜。回院后,陆某某在这些旅游开支13000余元的发票上签名同意报账,而朱某甲作为经手人将这些发票拿到院财务室报了账。后朱某甲听朋友说起旅游性质的发票在财务上报账是不符合规定的,朱某甲就将此事告诉了陆某某,然后朱某甲自己先行垫付了9365元给曾某某,曾某某则将旅游费用中的餐饮费、住宿费等9365元的发票退给了朱某甲,尔后陆某某同意以虚增职工工资的方式,将9365元从单位财务套出归还给朱某甲。上述事实,经过当庭证据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证明他从2008年开始就和石桥乡卫生院有印刷业务的往来。2011年至2012年期间,陆某某跟他讲单位有些开支不好报账,提出想要他帮忙虚开些发票用来冲账。2011年1月31日第3号凭证共三笔业务量共计23500元,他的印刷厂实际上与石桥乡卫生院只有1950元的真实业务量,他帮忙虚开的发票后,陆某某从他手上拿走了20000多元(扣除了1000元左右的发票税金);2012年1月18日第24号凭证中的40425元中有8680元、8400元的发票是虚开的,其他还有的发票是虚开的,但具体是哪些发票他记不清楚了;2013年2月6日第9号凭证中的22950元,这些发票都是虚开的,这笔钱是陆某某于2013年2月过年前几天到邵阳县找到他拿回去了21500元;2012年7月9日第13号凭证中的2448元,这笔业务他是做了的,可能是他在记录本上漏登了。2、证人曾某某的证言,证明石桥乡卫生院的目标管理方案没有经过院委会讨论过,但陆某某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宣读了,并让职工在目标管理方案上签了名(除了2009年的目标管理方案上没有职工签名)。2010年年初,陆某某要他按照2009年院目标管理方案中关于院长年终奖金的提成标准将院长年终奖金发放给陆,后来他和彭某一起商量,为了照顾其他职工的情绪及避免缴纳个人所得税,便决定用在职人员年终奖领取表上每位职工领取的数额前虚增数字的方法,将42000元的年终奖金造出来发给了陆。以后的两年内,陆用发票代领奖金的事,他也是知道的,但具体金额记不清了;陆某某等人说要去张家界办事,回来后朱某甲在他那里报了帐,后因怕检查又将发票抽出了,朱某甲给了9365元钱给他,然后他将9365元的发票退给了朱某甲,最后这笔钱又造入工资表里领了出来;2012年11月,陆某某询问他医院的账户上还有多少钱可以用于门诊部装修,但由于医院账户上的钱不多,陆某某便对他讲用其收到的给医生的开单费先用在门诊部装修上,后这笔装修费没有在他手里报账;2011年1月31日第3号财务凭证中,他付了23500元给邵阳县印刷厂老板刘某甲。2012年1月18日第24号财务凭证中,他付了40425元给邵阳县印刷厂刘某甲。2013年2月6日第9号财务凭证中,他付了22950元给邵阳县印刷厂老板刘某甲。3、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明2012年五一节,陆某某为了能让院里整体搬迁项目的资金到位,便邀请他、朱某乙、投资商及其家人共10人到张家界和凤凰玩。在张家界时,他们与杨老板谈到了项目投资的事。这次旅游他们共用了13000元左右,投资商自己也开销了一部分钱。旅游回来后,他将这些票据拿到出纳曾某某那里报了账。后来担心出问题,他就找陆某某讲先将这些账用自己的钱补上,陆某某同意了,尔后由出纳将1万多元的票据抽出来。之后,陆某某陆续将他垫付的钱还给了他。4、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她从2008年12月份开始被聘用在石桥乡卫生院从事会计工作。2010年5月至2012年10月之间,她被抽调到双清区卫生局会计核算中心工作,之后又回到石桥乡卫生院从事打印、代收费、报表工作。在石桥乡卫生院工作期间,她只知道2009年、2010年院里有目标管理方案,虽然目标管理方案没有在院委会讨论过,但是陆某某在全院职工大会上宣读过,她还在2008年12月23日的会议记录上记载了“宣读工作管理方案”,2008年12月31日的会议记录上记载了“宣读2009年目标管理增补方案”;2010年1月,她和曾某某、陆某某在计算发放奖金的时候,说职工的奖金按每月50元标准发放,院长的奖金按年收入多少的比例计算,后来她到财务室查看到2009年院里的总收入数目,陆某某拿计算器算出他的奖金为42000元,便要她和曾某某将这笔钱造出来。当时,她和曾某某考虑到院长的奖金造在他一个人头上,可能会要缴纳税费,同时考虑到职工的情绪,他们两个人自己商量好将这笔钱分摊到职工的名下,然后造表出来将42000元给了陆某某。5、证人杨某某的证言,证明她现在北京做化工生意,几年前认识了陆某某。后来听朋友说石桥乡卫生院有合伙建房项目,她便打电话给陆某某询问此事,她在电话告诉陆某某五一节要和朋友一起到张家界旅游,就邀请陆某某一起过来当面协商合伙建房的具体事宜,陆某某是过了几天后打电话给她同意在张家界碰面。当时,陆某某那边来了四个人,碰面后,她和陆某某谈了工程的事,当时没有怎么落实,后来她和朋友又一起到邵阳谈了一次,最后因觉得项目没有什么利润就没有谈妥。6、证人朱某乙的证言,证明他住在石桥乡卫生院的旁边,与陆某某认识多年。他知道石桥乡卫生院要搞整体搬迁征地项目,因为他跟项目选地的村干部等人关系很好,并对陆某某表示可以在此事上能帮忙。2012年5月,陆某某便邀请他一起去张家界旅游,陆某某、朱某甲他们开着车先是赶到长沙黄花机场接到一个叫杨总的老板,陆某某告诉他这个杨总是个搞基建项目的老板。这次旅游费用由朱某甲开支的,杨总那边自己也承担了部分开支。7、证人肖某某的证言,证明她从2008年至今一直担任双清区卫生局局长的职务,主管卫生局全面工作。2009年初,陆某某报了一个目标管理方案给孙某某副局长,她和孙局长都觉得该方案太笼统了,便要求陆重新修改后再报来,但后来陆有没有重新报方案来她不太清楚了。只要符合法律规定、政策要求,有法律、政策依据,经过院务会和职工大会通过,再报卫生局的乡镇卫生院的目标管理方案,卫生局都会认可。她知道2012年以后根据劳动人事局对医疗事业单位的政策规定,乡镇卫生院的院长可以按院平均绩效工资1.25倍的标准发放目标管理奖或年终奖。石桥乡卫生院有一个整体搬迁项目,但卫生局并没有专门下文规定项目开支的标准。8、证人孙某某的证言,证明他从2008年至今一直担任双清区卫生局副局长的职务,分管乡镇卫生院、科教等工作。从2008年后,石桥乡卫生院等各乡镇卫生院就属于事业单位的性质。2009年初,陆某某报了一个目标管理方案给他,他和肖某某局长看后都觉得方案太粗放了,提出要求陆重新修改后再报来,但后来一直没有看到相关的目标管理方案。陆采取虚列支出、虚开发票等方式套取公款9万余元的事,他并不知情。9、证人袁某的证言,证明2009年4月以后,她一直担任双清区卫生局纪检书记的职务,分管纪检监察、财务等工作。各乡镇卫生院在2011年7月之前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2011年7月以后,乡镇卫生院人头经费就是全额拨款了。2008年至2010年8月,各乡镇卫生院的财务管理由各卫生院自己负责,开支审批她都没有管。之后,她也只对各卫生院财政拨款部分的开支进行负责审批,对于卫生院人员的目标管理工资、奖金,她当时认为是卫生院的收入,所以各乡镇卫生院的开支还是由各乡镇卫生院自己审批。双清区卫生局从来没有开会研究、审查过各卫生院的目标管理方案。10、石桥乡卫生院年终奖发放表,证明2010年2月,陆某某在已虚增了数字的在职人员年终奖表上签字认可,然后将虚增的42000元作为自己2009年度的院长年终奖金。11、汽油发票4张、旅游发票35张,证明2012年五一节,陆某某、朱某甲等人到张家界、凤凰旅游时所加的油料费共计1624元,住宿、餐饮等费用共计9365元。12、石桥乡卫生院目标管理方案,证明石桥乡卫生院从2009年至2012年期间,该院制订了年度目标管理方案,其中:《石桥乡卫生院2009年目标管理方案》规定,院长的年终奖金可按年总收入的3%提成;《石桥乡卫生院2010年目标管理方案》规定,院长的年终奖金可按院年收入达到100万元的提成4%、年收入达到150万元的提成6%、年收入达到200万元的提成8%;《石桥乡卫生院2011年目标管理方案》规定,院长年终奖金可按年总收入的4%提成;2010年、2011年、2012年的目标管理方案经院职工签名认可。13、石桥乡卫生院法人证书,证明石桥乡卫生院属于差额补贴性质的事业单位法人,该证书有效期从2009年3月31日至2010年3月31日。14、邵阳市双清区卫生局的证明,证明石桥乡卫生院为差额拨款的正股级事业单位。15、湖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异动审批表,证明陆某某2010年异动后的工资为1203元。16、石桥乡卫生院2009年至2012年收入情况说明,证明石桥乡卫生院2009年业务总收入为1499520.3元、2010年业务总收入为1640413.3元、2011年业务总收入为1609594元。17、邵阳市双清区卫生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2008年7月,根据国家政策,各乡镇卫生院实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因此,该局通过考察任命陆某某为石桥乡卫生院的院长。陆自带资金,并采取向外界借款融资等方式将石桥乡卫生院重新启动运作起来。从2008年7月1日开始,双清区卫生局实行宏观调控,各乡镇卫生院基本上实行目标管理,自收自支,不能吃大锅饭,实行绩效考核,人员自主聘用,各单位可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度目标管理工作方案,方案可报该局备案。石桥乡卫生院从2009年开始,每年都实施目标管理,部分目标管理方案已报该局备案。该局每年只能拨给石桥乡卫生院3-4万元的公卫人员的工资和开支,而石桥乡卫生院的正常开支在70-80万以上,石桥乡卫生院基本上是自收自支,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目标管理方案,自由支配、发放工资和奖金。18、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明从2008年石桥乡卫生院重新开张以来,他每年都制订了目标管理方案,并在职工大会上宣读了这些目标管理方案,而且每年的目标管理方案都上报到了区卫生局,当时区卫生局的肖局长和孙局长向他提出过目标管理方案要职工同意签字,所以他们院里的目标管理方案上就有职工的签名。至于2009年的目标管理方案为什么没有职工签名,他记不清楚是什么原因了。为了不影响职工的工作积极性,他就没有通过正常程序领取他的年终奖金。2010年年初,他按照院里的目标管理方案的标准要曾某某在每位职工领取奖金后的发放表上虚造数字,然后将他该领取的42000元的院长年终奖发放给他;2011年初他在邵阳县印刷厂虚开了23500元印刷费发票,让曾某某从财务上套取了23500元作为他2010年的院长年终奖;2012年初他在邵阳县印刷厂虚开了27265元的发票,他让曾高强从院财务上套出了这些钱给他,作为他2011年的院长年终奖。(二)2010年下半年-2012下半年,被告人陆某某多次收受九福药业公司业务员郑某某送的回扣费,共计金额9000元。2012年下半年,仁源医药公司业务员陈某找到被告人陆某某,许诺送给陆某某回扣费,要求陆某某将石桥乡卫生院的药品统交由陈某负责供应,陆某某表示同意。后陈某于2012年9月、2013年1月分别送给被告人陆某某回购费11000元、3000元,共计14000元。被告人陆某某收受回扣后拿出2000元交给药房工作人员张某某,并告诉张某某这笔钱是给医生的“开单费”,要张某某将这笔钱发放给开单的医生,陆某某自己实得赃款12000元。2011年4月,被告人陆某某从益康医疗器械公司订购微波治疗仪一台,价格为18800元,后到2011年10月付款后不久,益康公司老板刘某某送给被告人陆某某回扣4000元。2012年上半年和2012年下半年,邵东凌云药店的老板赵某某分别送给被告人陆某某回扣3000元、3600元,共计6600元。另查明,2013年3月28日,邵阳市双清区纪委组成专案组对被告人陆某某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在此期间,陆某某主动交代其在担任石桥乡卫生院院长期间违纪违法事实。2013年7月3日,陆某某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交纳了暂扣款140000元。上述事实,经过当庭证据质证且查证属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明他在湖南省仁源医药有限公司当业务员。2012年8月初左右,他与陆某某达成协议,石桥乡卫生院从他们公司采购药品,他提出按药物的销售量及利润的8%左右的比例付给陆回扣。从那以后,他与石桥乡卫生院大概两个月左右结账一次,他给过陆某某个人两次回扣:第一次是2012年9-10月份左右,他从公司领了16000元的业务提成后,他拿信封装好了12000元的回扣给陆某某;第二次是2012年12月份左右,他同样拿信封装好了3000的回扣给陆。他曾跟陆提过要卫生院的医生多开些哌拉西林舒巴坦钠的注射针剂,陆可以分给医生3-4元钱一支的开单费作为医生的回扣,但陆有没有给医生由其自己决定,他没有直接和医生联系过。2、证人郑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邵阳市九福药业有限公司的业务员。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他找到陆某某,希望石桥乡卫生院能从他们公司进些药品,并许诺会给陆一些药品利润大约7%的回扣,陆最终答应从他们公司进药品。从2010年12月至2012年7月,他们公司与石桥乡卫生院的业务量共有40万元左右。在2011年初到2012年下半年之间,为了感谢陆对他的他关照,他分多次给了陆个人12000元-16000元左右的医药回扣,最低也不少于12000元的医药回扣。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石桥乡卫生院的药房工作。前几年,石桥乡卫生院的药品都是分散到各家医药公司进购的,从2012年7、8月份左右,陆某某找到她说卫生院以后的药都从仁源公司一家进购,并要她以后就找仁源公司的陈某联系。不久后,陆要她从陈某那进购了几百支叫哌拉西林舒巴坦钠的注射针剂,并告诉她这种药有约5元一支的开单费。2012年年底,陆给了她2000元的药品开单费,并告诉她还有一部分给医生的开单费在他那里,要她以后把医生的处方清理好再付给医生。由于她老公就是该院的坐诊医生,所以她就代她老公领取了这笔开单费。后来,因卫生院的门诊部要装修,陆又跟她说把保管在他那里的医生开单费用来装修算了,就不再付给医生了。4、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他是益康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2011年上半年的一天,陆某某来他公司询问微波治疗仪的价格,谈好价时他们许诺不会让陆吃亏的,陆便订购了一台,他给了陆个人4000元的回扣。5、证人赵某的证言,证明2011年-2012年,凌云中药经营部与石桥乡卫生院有18万元左右的业务量,他总共送了两次回扣给陆某某,其中2012年上半年一天,他到石桥乡卫生院结账时对陆说想多卖些药给石桥乡卫生院,陆同意了,他就拿了3000元给陆;2012年下半年一天,他到邵阳办事时送了3600元给陆,希望以后在石桥乡卫生院结账时能顺利些。6、证人朱某甲的证言及发票,证明2012年11月份,他从陆某某手里拿了31072元用于石桥乡卫生院门诊部装修及购买办公用品、空调等物品。7、邵阳市双清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明被告人陆某某在区纪委组成专案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交代了其在担任石桥乡卫生院院长期间违纪违法事实,认错态度好。8、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证明被告人陆某某于2013年7月3日向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缴纳了140000元的暂扣款。9、被告人陆某某的供述,证明2010年下半年,九福医药公司的业务员小郑到卫生院找到他,希望卫生院能从九福医药公司多进些药品,并答应给他一些好处费,他同意了。2010年下半年至2012年上半年,小郑先后给了他回扣约9000元-11000元左右,不低于9000元;2011年初,他在益康医疗器械公司订购了一台微波治疗仪和一台心电监护仪,李某某表示不会让他吃亏。付款后,李某某的丈夫走到他车前送了4000元钱给他;2011年下半年,他到凌云中药行进药时,老板娘颜某某承诺给他10%的回扣,后来他从该药行进了多批中药,凌云中药行的赵老板先后送了两次回扣共计6600元给他;2012年下半年,仁源医药公司的业务员陈某找到他,希望石桥乡卫生院所有的药品都由仁源公司托管,并承诺一年7-8万回扣给他,他同意卫生院所需要的药品全部由仁源医药公司统销。陈某先后送了两次回扣共计14000元给他,他给了1500元给张某某,作为开药医生的开单费,因为陈某跟他讲过医生多开些哌拉西林那舒巴坦钠注射液,这种药总共给他15元一支的回扣,其中要他给开药的医生5元一支的开单费。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在进购药品、医疗器械等采购活动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收受回扣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陆某某收受他人的钱财,都是与石桥乡卫生院有经济往来的公司业务员等人送给该院医生的开单费,只是暂时由陆某某保管,且陆某某本人并没有占有该笔钱财,而是将这些开单费用于院门诊部的装修上,因此,对陆某某收取这些钱财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受贿罪。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某某自己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了销售人员在向石桥乡卫生院销售药品、医疗器械之前都向陆某某口头承诺过给予陆某某一定比例的回扣,在陆某某答应并购买后,业务员兑现了承诺并给予了陆某某个人回扣,并不是陆某某所辩称的“医生开单费”。陆某某辩称他收受的钱财自己并没有占有而是用于卫生院门诊部门的装修上,现虽有证人证言证实陆某某确实出资31072元用于石桥乡卫生院门诊部装修及购买办公用品、空调等物品。但该笔钱并不能证明就是陆某某之前所收受的那些回扣,即使是陆某某之前所收受的回扣,也只能证明这些赃款的去向问题。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医疗机构中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活动中,利用职务的便利,非法收受销售方财物,为销售方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以受贿罪定罪处罚。因此,对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还指控被告人陆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虚造年终奖发放表和虚开发票报账、虚造工资发放后收回等手段套取公款据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经审理查明,2008年7月,区卫生局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动员陆某某放弃自己开办的诊所来担任石桥乡卫生院的院长。为了能让卫生院重新启动运作起来,陆某某自己投入资金并采取向外界借款融资、赊欠药物的办法将卫生院运作起来。由于石桥乡卫生院属于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双清区卫生局每年只拨给该卫生院3-4万元的公卫人员的工资和开支,而该卫生院每年正常开支却在70-80万元左右。因此,区卫生局允许各乡镇卫生院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实行目标管理方案,自收自支,而目标管理方案只需报区卫生局备案即可。为了提高该院的医疗水平及职工的积极性,陆某某根据院里的实际情况制订了目标管理方案,而这些方案在职工大会上宣读并经参加会议的职工签字认可后报区卫生局备案,这说明该院的目标管理方案是有效、可执行的方案,该院可根据目标管理方案对自己的收入行使支配权。按照《石桥乡卫生院2009年目标管理方案》的规定,陆某某应得的年终奖金为44986元;按照《石桥乡卫生院2010年目标管理方案》的规定,陆某某应得的年终奖金为98425元;按照《石桥乡卫生院2011年目标管理方案》的规定,陆某某应得的年终奖金为64383元,而陆某某采取虚造年终奖发放表和虚开发票等方式领取出来的年终奖金并没有达到其按照目标管理方案上规定的标准计算出来的应得的院长年终奖金数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本案中,被告人陆某某虽然采取了虚造年终奖发放表和虚开发票等方式,但他领取得是自己按照目标管理方案规定计算出来应得的年终奖金,并不是石桥乡卫生院所有的公款。另外,被告人陆某某的当庭供述及证人证言均证实陆某某是为了将院整体搬迁项目的资金落实到位,而在有意投资的投资商的邀请下到张家界见面商谈投资的具体事宜,并不是私人性质的旅游。本院认为,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有利于被告人的,应当采信有利于被告人的证人证言。因此,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贪污罪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陆某某在区纪委组成专案组对其进行立案调查并采取“两规”措施期间,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陆某某对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只是对自身行为的性质进行辩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告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是否影响自首成立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告人对自身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因此,对被告人陆某某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的行为,应以自首论处。邵阳市双清区卫生局及石桥乡卫生院退休职工鉴于陆某某为石桥乡卫生院重新运转,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启动,解决了全乡老百姓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等方面上所作出的贡献均出具书面报告,请求人民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治病救人”的原则,对陆某某判处免予刑事处罚。鉴于被告人陆某某案发后坦白交代事实经过,所得赃款均用于卫生院的门面装修,且具有自首情节,因此本院依法对陆某某免除处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某某犯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魏永耀审 判 员  邓 莉人民陪审员  杨英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芙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二款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三)项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