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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XXX与宋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X,宋松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余丈商初字第220号原告:XXX。委托代理人:管钱锋。被告:宋松岳。本院在审理原告XXX与被告宋松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原告X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X撤回起诉。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姚建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代书 记员  尚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