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3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告张秋田、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张秋田,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三初字第0163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住所地:本市咸宁西路21号。负责人:和春宇,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军,陕西雁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田,男,1983年8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灞桥区十里铺街道矿山路东方罗马花园9号楼10206室。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与被告张秋田、陕西嘉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撤回起诉。诉讼费8611元退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咸宁路支行。(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王英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