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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9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瑞乘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乘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闵民二(商)初字第1498号原告瑞乘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法定代表人陈秘梅。委托代理人詹楚强,江苏君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燕。被告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邵嘉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姚丹文,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杭炜,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瑞乘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市闵行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杨亦兵人民陪审员  黄讚美人民陪审员  陈秀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沈 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