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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乌前民初字第217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二军与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军,李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乌前民初字第2174号原告张二军,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临河区。被告李伟,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乌拉特前旗。原告张二军与被告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二军诉称,2012年8月,被告韩伟承包了被告沃德水谢花都小区���程,2013年2月7日,被告李伟向我购买了5000元的石头,并给我出具了欠条,但款至今未付。故我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欠款5000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认为,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现无法向被告送达,所提供电话亦无法联系,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二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实际由取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翟娜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