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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涞民初字第8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袁立业与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涞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涞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立业,李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涞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涞民初字第877号原告袁立业,男,住涞源县。被告李奎,男,住涞源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立业诉李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立业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袁立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立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志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玉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