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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立刑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非法侵入住宅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克孝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西立刑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自诉人)高克孝,西安机床电器厂职工。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自诉人高克孝指控被告人宋小军、靳平安、周腊梅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一案,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莲刑立字第00002号刑事裁定。原审自诉人高克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高克孝原审时以被上诉人宋小军、靳平安、周腊梅犯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提出控诉。原审法院以上诉人高克孝所控诉之犯罪,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为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自诉案件审查立案的规定》第九条、第十九条之规定,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高克孝以原审裁定认定的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是错误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为由提出上诉。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高克孝所控诉的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发生在2004年9月,其提出控诉的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法定的追诉时效期限为五年。因此,上诉人高克孝原审时所诉之行为,无论是否构成犯罪,均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追诉时效,其自诉要求追究被上诉人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条件。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裁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得当,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高克孝未能提供其在法律规定的刑事案件追诉时效内提出控诉的事实依据,故其认为本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之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程 冬审判员 周小弟审判员 张 鸿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