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义商初字第27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梁国德与余文英、何兆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德,余文英,何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798-2号原告梁国德,经商。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文英,经商。被告何兆元,经商。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2798-1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余文英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3026B号商位的使用权。现因原告申请解封,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余文英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3026B号商位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