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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义商初字第2798-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梁国德与余文英、何兆元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国德,余文英,何兆元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义商初字第2798-2号原告梁国德,经商。委托代理人郑重,浙江五星国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文英,经商。被告何兆元,经商。本院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2013)金义商初字第2798-1号民事裁定,查封登记在被告余文英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3026B号商位的使用权。现因原告申请解封,本院已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登记在被告余文英名下的中国小商品城国际商贸城43026B号商位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丁国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