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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执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河北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与被执行人杨岑梅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北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王跃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建执字第17号申请执行人河北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住所地河北省故城县青年街。负责人郭庆河,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中华西路185号。法定代表人潘河,院长。委托代理人谢志宏,职员。被执行人王跃锋,男,195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本院在执行(2012)建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齐齐哈尔矿产勘查开发总院与申请人河北故城县第二建筑公司第二工程处达成和解;被执行人王跃峰拒不履行判决,依法扣划被执行人王跃锋及其妻子杨苓梅的存款,。申请执行人同意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建商初字第2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韩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