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宽民初字第161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宽民初字第1616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闫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丽娜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丽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王丽娜承担。审判员 那立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