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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互民初字第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曹国太与曹玉珍买卖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国太,曹玉珍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互民初字第57号原告:曹国太,男,汉族,1977年12月3日出生,住互助县东沟乡尔开村尔开91号,农民。被告:曹玉珍,女,汉族,现年40岁,住互助县东和乡宋家庄村四社,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国太与被告曹玉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曹国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国太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国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哈承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