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丰民初字第18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李慧慧诉肖德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846号原告***,女被告***,男,1977年5月5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22197705055611,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超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苏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