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乐城民初字第26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闫振波与陈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振波,陈会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乐城民初字第268号原告闫振波。委托代理人方明辉,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会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振波诉被告陈会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振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575元,原告自愿负担。审 判 长 刘汉国审 判 员 王 峰人民陪审员 于吉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李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