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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宁行非诉执审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宁晋县国土资源局与张立刚行政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宁晋县国土资源局,张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宁行非诉执审第2号申请人宁晋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宁晋县。法定代表人曹军华,男,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赵仲恒,男,该局凤凰中心所所长。委托代理人尚跃鹏,男,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张立刚,男,1976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宁晋县人。委托代理人蔡可尚,男,北京市炜衡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海壮,男,北京市炜衡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宁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张立刚土地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请求撤回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撤回申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宁晋县国土资源局撤回申请。审 判 长  石迎博审 判 员  李新房人民陪审员  解增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何晋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