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温民申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因与与卓×、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因与,卓×,阮××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申字第167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住所在浙江省温州市××惠民路××商厦,组织机构代码67476537-6。负责人:陈××。委托代理人:韩×。委托代理人:冯××。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卓×。被申请人(一审被告)阮××。申请再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因与被申请人卓×、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12)温鹿商初字第1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再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于2013年11月20日以本案已申请执行为由,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再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苗苗审判员 周林环审判员 林丽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陈黛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