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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白民初字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2

案件名称

包万芳与张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白民初字00147号原告包万芳。委托代理人余水军。被告张吉祥。原告包万芳与被告张吉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9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列诉讼参与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结束后,原告包万芳及其委托代理人余水军与被告张吉祥庭外自行达成了和解,原告包万芳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吉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万芳撤回对被告张吉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405元,因原告撤诉,应减半收取3700元,原告丈夫余水军身体确有残疾,并向本院提出了减收诉讼费的申请,本院决定收取1700元。审 判 长  李昌顺审 判 员  陈 军人民陪审员  王迎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斯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