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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成刑执字第540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厚培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厚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5405号罪犯李厚培,女,1948年4月21日���生,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汉族,高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0月15日作出(2007)乐中刑初字第25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厚培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刑期起于2007年6月26日止于2018年6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9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李厚培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等,建议对罪犯杨秋平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李厚培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82分。���犯年龄已超过60周岁,属于老弱病残犯。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厚培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法定条件,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厚培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 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