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7-24
案件名称
韦某与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韦某,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初字第802号原告韦某。被告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韦某与被告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韦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和好为由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韦某撤回起诉;本案收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韦某负担。审判员 赵忠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影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