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民初字第02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韩某某与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某,白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靖民初字第02511号原告韩某某,女,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阳坬村,农民。被告白某某,男,出生年、月、日不详,汉族,住靖边县镇靖乡,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某与被告白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韩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韩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伟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邓凤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