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湖长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0
案件名称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冯维秋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冯维秋,管树强,长兴强鑫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保字第114���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云芳。被申请人冯维秋。被申请人管树强。被申请人长兴强鑫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树强。申请人长兴县农业发展担保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冯维秋、管树强、长兴强鑫纺织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冯维秋、管树强、长兴强鑫纺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万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所有的相当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献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