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安执字第1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贾某某与徐某某欠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7)安执字第191号申请执行人贾某,男,1964年5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徐某某,男,32岁,1971年11月22日生,汉族。本院于2013年9月26日作出(2007)安执字第19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徐某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信用社的存款金额10000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被执行人徐玉良已按判决书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徐某某在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文峰信用社的存款1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龚向东审判员 郑石成审判员 王庆林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彭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