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范民初字第011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C}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范民初字第01130号原告刘某某,男,现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被告张某某,女,住河南省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胜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崔志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