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288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方国伦与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国伦,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2884号原告:方国伦。委托代理人:郦周辉。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一帆。委托代理人:蔡水鑫。原告方国伦与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方国伦诉称:2013年6月13日、6月14日,因被告参拍诸暨市人民法院拍卖的浙江杰飞服饰有限公司土地厂房之需要,以被告法定代表人王一帆的名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万元和50万元,约定借期1个月,由被告等为此借款提供担保。原告按约交付借款。但到期后,借款人未归还借款,被告等担保人也没有履行保证责任。现起诉要求被告承担担保责任,代为借款人王一帆向原告归还借款250万元,并支付自2013年7月14日起至还清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违约金,承担原告因本次诉讼支付的律师代理费9万元。本院认为,被告浙江尚典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一帆以筹措拍卖款名义对外借款的行为涉嫌合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案具有经济犯罪嫌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国伦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楼科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宵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