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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0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卢军与南县通城大酒店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军,南县通程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法民二初字第300号原告卢军。被告南县通程大酒店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彭志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汤光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军与被告南县通程大酒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卢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卢军负担。审判员  艾可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翔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