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87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齐永珍与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等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永珍,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8760号原告齐永珍,女,1966年6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振奎,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思琦,北京市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江东北路101号。注册号:320106000137711。法定代表人朱祥忠,职务不详。被告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路52号1711C室。注册号:110108013298691。代表人朱祥忠,职务不详。原告齐永珍与被告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齐永珍及其委托代理人胡思琦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齐永珍诉称,2011年10月1日之后,南京祥忠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祥忠以祥忠公司名义租了中关村北大街116号北大孵化器2214A、2205、2215室三间用于进行英语课程培训活动,并向外进行宣传。我看到南京祥忠公司的招生宣传之后,便向南京祥忠公司了解相关细节。南京祥忠公司宣传自创一套双语中国英语教学法,能让孩子每天轻松背出30-300个未学过的单词,称该学习方法是其独创的,于2006年申请了国家发明专利,专利号为:200610023787.9。爱子深切,望子成龙的很多家长对此很感兴趣,纷纷踊跃报名,我也不例外,在2011年10月16日与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了一份英语课程学习协议和一份双语中国英语教学法---朱老师专有知识产权终身使用权转让协议,两份协议内容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我按协议内容履行了交纳9200元学费的义务,但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朱老师应按照协议内容对我的孩子进行1对1辅导,可实际其在与我的孩子1对1辅导5-6次课后,却回南京了,此时我的孩子连音标也没掌握。其称回南京过元旦,让我等待,等过了元旦之后,又说春节临近,春节前不回北京,过了春节又说寒假不回北京。我多次电话短信要求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退还学费,但对方一直以各种理由拖时间,最后连电话也不接短信也不回。所以我有理由认为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违约,无偿占有我的学费,已构成合同欺诈。为维护我的合法权益,故我现诉至法院,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退还我所交学费9200元;2、要求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650元;3、根据消法第92条,判决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赔偿我因其欺诈行为所造成的损失9200元;4、诉讼费用由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承担。被告南京祥忠公司及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均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经审理查明,2011年10月16日,齐永珍与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双语中国英语教学法朱老师专有知识产权终身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向齐永珍有偿转让双语中国英语学习法,齐永珍在认可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专利方法后并有偿使用前,须一次性交纳费用50000元。学习如果一天默不出60个没有学过英语单词,朱老师承诺全额退款。齐永珍预付10000元(含800元优惠票)。上述学习方法的具体转让形式为朱老师面授,整个方法的传授由朱老师主教其他老师配合完成。核心技术保证由朱老师亲自传授。同日,双方还签订了《英语课程学习协议》,对本课程的培训职责、义务做了约定,学习课程及内容为:1、音标及所有单词的正确读音;2、日默背出60-300个单词课程(含默背出新概念英语2-4册,中高考全部单词);3、轻松默背出没有学过的课文(含默背出新概念英语2-3册课文及课本课文);4、语法课及考试技巧;5、外教口语;6、英文报纸、小说快速阅读、英文广播电视听力强化训练;7英文作文写作方法;8、优秀学生初、高中阶段可以达到大学英语四至六级水平。此外,还对学习时间、双方的职责和义务等事项做了详细约定。齐永珍于2011年10月15日给付了9200元学费,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于2011年10月16日给齐永珍出具了收款收据。诉讼中,齐永珍称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在给其孩子按照上述协议约定,上了5-6次课后,未再履行协议约定的授课义务。现其认为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违约,无偿占有其学费,已构成合同欺诈,故诉至法院,要求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退还其所交学费9200元,按照中国人民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650元,并根据消法第92条,赔偿其因受欺诈所造成的损失9200元。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双语中国英语教学法朱老师专有知识产权终身使用权转让协议》、《英语课程学习协议》、招商银行刷卡单据、收款收据等证据及本院开庭笔录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应视为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当事人为合同行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齐永珍与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签订的《双语中国英语教学法朱老师专有知识产权终身使用权转让协议》及《英语课程学习协议》,从双方实际履行的情况看,应认定为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该合同关系因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故应确认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严格遵守履行。上述教育培训合同关系设立后,齐永珍已依约履行了给付学费的义务,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收款后,理应依约全面履行对齐永珍子女的教育培训义务,但其实际仅授课了5-6次,此后未再履行任何授课义务,故在此情形下,上述行为应认定为违约,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扣除实际授课5-6次的费用后,应将其余费用退还齐永珍,所应退还的费用的具体数额,因实际授课的费用的具体计算标准在双方签订的有关教育培训的相关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故本院将依据查明的事实及具体案情予以酌定,因此,齐永珍要求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退还全部费用92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全部支持。齐永珍要求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给付利息650元的诉讼请求,因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其要求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据消法第92条,赔偿其因受欺诈所造成的损失9200元的诉讼请求,亦因缺乏相应事实及法律证据,本院亦不予支持。南京祥忠公司作为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总公司,对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从事民事活动所产生的债务,理应承担全部责任,与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共同承担上述退还齐永珍学费的义务。南京祥忠公司、南京祥忠公司北京分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依法做出裁判。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齐永珍学费八千六百元。二、驳回齐永珍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六元,由齐永珍负担一百五十一元,已交纳,由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南京祥忠教育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负担一百二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二百七十六元,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方 斌人民陪审员 闫 洪人民陪审员 孙焕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邢 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