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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88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11-21

案件名称

冯放鸣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放鸣,宝安区福永荣爵金属制品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沙执字第1886-1号申请执行人冯放鸣。被执行人宝安区福永荣爵金属制品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福永凤凰工业村。负责人钟造坚。被被执行人香港荣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3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被执行人宝安区福永荣爵金属制品厂(负责人钟造坚)、香港荣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沙井法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娄靓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