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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沭华民初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2-22

案件名称

徐增芹与周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增芹,周汉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沭华民初字第1032号原告徐增芹。委托代理人丁建,沭阳县华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周汉荣。原告徐增芹诉被告周汉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汤 正人民陪审员  周振军人民陪审员  孙建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陈劲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