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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276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云梅、赵永军与被告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云梅,赵永军,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2769-1号原告张云梅。原告赵永军。被告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庆丰,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登峰、董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云梅、赵永军与被告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云梅、赵永军已于被告邯郸市雪驰集团建筑有限公司达成案外和解,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云梅、赵永军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云梅、赵永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930元,减半收取3465元,由原告张云梅、赵永军负担。审 判 长  安何会审 判 员  李玉生人民陪审员  韩利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学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