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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4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1

公开日期: 2015-01-20

案件名称

钟创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创泉,朱永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深宝法西执恢字第148-1号申请执行人钟创泉。被执行人朱永禄。申请执行人钟创泉与被执行人朱永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7)深宝法民一初字第23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由于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令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永禄的银行存款;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朱��禄的财产;以上执行标的以人民币364102元及利息为限。本裁定书送达之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叶建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云峰 来源:百度搜索“”